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11 年 4 月 20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利益冲突、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
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易日内;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
部分锁定。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解除限售。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
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半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期间;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的;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
益。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
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
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让,不受本办法第 4.1 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 3.2
条规定。
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
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从其规定。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核无误后,
应及时回复书面确认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到公司的确认
书后进行股票买卖。
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式减持股份的,除按照第 5.1 条、5.2 条执行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及公告。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办法第 3.2 条规
定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办法第 5.3.1 条涉及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第 5.3 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
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行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自愿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还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增持计划及其实施进展、结果的披露
程序。
处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根据管理权限,由具有管
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誉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公司处理或解决该行为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
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明
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监督检查。
股份的数据、信息及其变动,安排办理以上人员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上申报,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及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 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