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制度,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
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股东会监票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应由股东会普通决议作出,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
填补。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
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
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在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辞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如同时当选则董事会成员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不
能决定当选者时,则进行第三轮选举,若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
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在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辞任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十条 如果选票上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全部表决权
数时,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合法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数时,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
司治理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