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8 证券简称:三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大厦A座十层会议室。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1)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8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6人,代表股份568,902,66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2.11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67,069,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8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
份1,833,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3人,代表股份1,833,29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370,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4%;反
对502,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3%;弃权29,8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1,300,873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379,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1%;反
对493,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7%;弃权29,8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1,310,273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5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36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0%;反
对505,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9%;弃权29,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1,298,273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8%。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陈家旺律师和刘洪羽律师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
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