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
的核查意见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惠州仁
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信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仁信新材开展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概述
(一)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目的
公司主要从事聚苯乙烯与合成橡胶高分子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苯乙
烯是生产产品聚苯乙烯的主要原材料,合成橡胶则是生产高抗冲聚苯乙烯重要原
材料。苯乙烯与合成橡胶作为大宗商品,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明显。为降低原材
料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保持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公司拟利用
期货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流程,对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进行操作与管理。公司及
子公司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投入的保证金规模与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
际需求相匹配,交易的资金使用安排具备合理性,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不利
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通过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继续开
展交易,不做投机性交易,所有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以实现套期保值效果。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期货
合约的开仓及平仓操作,有效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期
货合约的方式继续开展苯乙烯与合成橡胶套期保值业务,审议期限内预计持仓保
证金额度上限为 2,000 万元。该项业务采用滚动建仓方式,资金在上述额度内可
循环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持仓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上述额度上限。所建立的套期
保值标的以公司及子公司苯乙烯与合成橡胶实际使用需求为基础,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上限为 13,000 万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三)交易方式及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
挂牌交易的苯乙烯与合成橡胶期货合约,严禁以追逐利润为目的进行此品种和其
他品种的任何投机交易。
(四)授权事项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
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程序和方案报告,授权书由公
司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审批后执行。
本次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预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前述额度范围和额度使用期限
内执行上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如发生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
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交易完成时终止。
(五)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及银
行信贷资金。
二、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主要目的是
为了有效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
险,具体如下:
格买入套保或在预定的价格平仓,造成损失。
中规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此外,
在期货价格波动巨大时,甚至可能存在未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
损失的风险。
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
应风险。
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带来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为应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及子公司采取风险控制
措施如下:
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对冲远期订单带来的原料价格波动风险。
常生产经营,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品种范围、审
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内部风险报告及处理程序等已作出
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
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险管理及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强化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工作,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流程,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人民币的,公司将及时披露,同时会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
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
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三、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套期保值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对于公允价值套期,
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将套期
工具累计利得或损失中不超过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部分作
为有效套期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超过部分作为无效套期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四、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针对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编制《关于开展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作为议案附件与《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五、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不是
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
段,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公司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开展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利用期货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根据生产经营计
划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前述额度范围和额度使用期
限内执行上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如发生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
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交易完成时终止。公司编制的《关于开展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作为议案附件与本议案一并经本次董事会
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 2025 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
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利用期货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根
据生产经营计划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三)独立董事审议意见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利用期货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根据生产经营
计划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不以
投机、盈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
控制措施。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
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
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利用期货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为
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保持公司经营业绩持续、
稳定,公司决定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万和证券认为: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和防范日常生产经营的原
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本次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家明 王玮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