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
指派王智能、石超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出资人
组会议(下称“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对本次出资人组会
议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作出(2024)
湘 08 破申 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
并指定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网站上刊载了《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
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确定公司
将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00 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张
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经核查,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公司管理人召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
与《会议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查
验。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
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计票
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
了表决权。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834,994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
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4%;反对 301,300 股,
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6%;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出资人
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41,943 股,占出席本次
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95%;反
对 301,300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3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数的 0.0000%。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 破产重整等事项》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关于张
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智能 经办律师:王智能
石 超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