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481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迅科技”或“公
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
“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
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相
关事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本次解除限售有关
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嘉源·法律意见书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光迅科技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授权和批准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迅科技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
了如下批准程序:
年第六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
条件均已达成。公司 1 名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已届满
嘉源·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三分之一。公司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第一个锁定期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期满。
(二)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 合伙)审计,以 2021 年为基数,公司
于 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2)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9.62%,不低于 6%,且高于同行业平
(3)2023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复合增
(2)2023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8.98%,不
低于 8.9%,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46%)。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 2023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31.32%,不低
于 21%。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限售条件。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嘉源·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 核分数达到 90 分以上(含 90 分),
效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 可 100%解除限售。
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 和 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评价标准 A B C D
加权分数(S) S≥90 90>S≥80 80>S≥60 S<60
不能解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50%
除限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 人,
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7,00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
数的 0.0058%。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已解除限 本次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数量 限售数量 性股票数量
徐勇 高级顾问 141,000 0 47,000 94,000
合计(1 人) 141,000 0 47,000 94,000
嘉源·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 ?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文梁娟____________
刘 兴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