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
报送管理,维护公平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和使用涉及的外
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
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
计数据及正在策划、编制、报批、审议、审核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
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网站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
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
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贷款、融资、
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
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应当告知外部单位或个人,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
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告知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
报告等材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
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
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保密提示
函格式参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告知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执行本制度
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
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亦同。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附件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格式)
: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上市公司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
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提供给贵单位/阁下的__________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
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
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
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
开披露该信息。
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供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
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