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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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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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
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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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流程具体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工作;
  (二) 公司制定选聘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 公司组织开展选聘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提交审计委
员会审议;
  (四) 董事会对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五) 股东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在公司每次选聘有
效年限内,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
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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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
高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
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
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
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及时向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
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
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
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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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
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
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
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
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请董
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
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 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六) 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服务期限不符合本制度第十六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日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
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
作。除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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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
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
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并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
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
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
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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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
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
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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