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9:4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
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
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
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
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出
具风险评估报告,由审计部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手续、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和有关的其他事宜,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
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协同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
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
董事会对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存在的风险等发表
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
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
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
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审批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违反以上规定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
警告处罚,并可以解除其职务,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
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万马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