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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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
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
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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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
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及子公
司的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
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问责及罢免程序如下:
(一) 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3 日内,应以书面
形式报告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产的股东
名称(姓名)、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
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 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
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
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
(三) 若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后
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由董事
长以外的董事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
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
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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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履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各项事宜;
(四)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
起草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被免去职务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
起草相关处分文件;
(五) 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2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
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
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
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如有预付款的,应该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
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
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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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
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
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业务和机构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
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
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
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
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时,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
可变现股权所得以偿还所占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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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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