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
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确保资产的保值与增
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无锡贝斯特
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负责投资、监督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和公司运行情况的高
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
性向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财务总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认
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财务总监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
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
外的其他职务。财务总监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
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公司管理知识,熟悉国家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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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三)具有会计、审计中级以上职称,并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
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具备本行业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七条《公司法》第17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因渎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有违反国家财
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
务总监。
第三章 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财
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
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
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
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
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
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会计人员
的配备及考核提出方案;
(六)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
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
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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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
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
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九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
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
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
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
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
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
报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
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
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
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第十条 财务总监监督和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工作,对违
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
正。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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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向
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
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总监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财务总监时,财务总监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总监: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计,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总监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总监应遵守公
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总
监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总监不
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
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
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六)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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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八)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调查责任
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定
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
聘和奖惩的依据。财务总监的待遇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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