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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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
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
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
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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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
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
责人、对应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
报送公司证券投资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
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
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
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
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对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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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公司证券投资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证券
投资部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及时核实情
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
反本制度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
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
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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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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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是 □否
人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
□是 □否
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
意见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证券投资部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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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
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
二、本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 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