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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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
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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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与投资者交流,应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
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
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
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
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
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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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采取便于投资 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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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分红情况、新产品和新技术
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
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
交证券投资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六)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投资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
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 进行必要
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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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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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
管期限10年。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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