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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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并报请董事会任命。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
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主动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下设内部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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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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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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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年度报告编制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年报
编制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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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证券投资部负责以
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负责人须签字确认。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
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
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财务会计报
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
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召开。
召集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
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
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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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
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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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