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
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股东会会
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由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1-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九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
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
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数的计算方式,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
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三)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使用任一账户
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
进行投票;通过多个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
准。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
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
-3-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
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
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