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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具体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统一负责公司信息的
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日常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发生重大债
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内
容;利润分配或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六)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九) 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三)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十七)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
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除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和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外,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公司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
事务所、保荐机构、资信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财经公关公司、信息软件公司
等;
(六)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七) 其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八) 上述规定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
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行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告之前,公司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和报送,正式
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向相关部门
或个人提供上述内幕信息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安徽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档案表》(见附表):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相关披露文件时,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
计报表的公司经办人员、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等相关信息
的人员;
(二)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高送转方案时,即每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8股(含8 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
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身份证号码、因何原因获取信息、获取信息的途径、时间、知悉的
内幕信息、保密条款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归档保管,且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严格遵
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
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核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并做出处罚决定。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
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
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