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本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及
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
告人”)。
第四条 报告人向公司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
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公司应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并作出决议。
(三)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坏账准备;
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重大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影响;
定信托;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其它重大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
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
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
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
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
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
公司证券部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关于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