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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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和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信息泄露。公司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应当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当遵守国家
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办理、实施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规定,向公司申请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
事项资料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重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以
暂缓、豁免情形,需要向公司申请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
经部门负责人并将相关书面资料报送投资者关系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收到登记审批表后,应当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并
及时将审核意见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投资者关系部在审核过程中可要求申请
人补充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必要时还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会签确认;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拟对披露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经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组织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签署《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
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二),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申请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的,相
关人员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八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
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
告等事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已办理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日期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豁免披露的
  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人是否已书面承诺     □是   □否
 情人名单                       保密
申请部门/单位负
 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申请人签名:
                         申请公司盖章(如有):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公司)__________(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
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等信息买卖
或者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守《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
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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