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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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等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健全外
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之规定,所有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事项(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
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其它特殊原因,
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
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
报送信息管理工作,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
工作,公司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
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
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
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
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
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相关信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特
定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财务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应提醒报送的外部相关单位及相
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
易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公司确需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
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
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示报送的外部
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首先进行备案登
记(格式见附件一),并提醒接收方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信息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
露、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
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泄露的,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
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
构报告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
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材料清单
  报送依据
                 接收单位
 接收方信息           接收时间
             联系人/联系方式
                  部门
 报送方信息
             经办人/联系方式
是否提供保密提示函: □是/□否
是否收到提示函回执: □是/□否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承诺函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本单位/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部门   与本公司关系   职务/工作岗位   深市证券账户   联系电话
       本单位/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
     公司证券。
     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你公司。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签收人签字:
        签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内幕信息知情人        :
  本公司是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同一时间向社会公众披
露相关信息,因法律另有规定,本公司提前向贵单位提供了有关财务指标信息及其它相关
信息,请尽力保密,尽量缩小知情人范围,并进行登记,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
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相关信息之前,不得对外泄露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否则将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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