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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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方
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
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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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充分、及时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
外联系渠道畅通,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
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
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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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
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
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
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
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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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负责人及主要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指定投资者关系部为投资者关系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
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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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
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
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
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形式。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必要时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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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
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
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处于持
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
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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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
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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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
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
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
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
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
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
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
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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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提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其他非经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
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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