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
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代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他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
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等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股票及其衍生品应当规范、理性、有
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格式见附件一):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格式见附件二)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
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
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格式见附件三),由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
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前款所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
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
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满1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1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
自动锁定。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
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申报和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
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
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解除限售。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
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
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
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
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章规定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
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
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
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
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
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的说明;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
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披露股份增持
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
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
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
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
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
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者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
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
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
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
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
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违反
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
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
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达到”相关持股比例的,取值范围为该持股比例的前后100
股。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
相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涉及):
附件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股份来源
拟交易价格区间
拟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在此确认,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并且未掌
握任何关于公司股票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本公司股票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下,请按
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本人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亲属(姓名):
交易主体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关联组织(名称):
注册号:
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交易数量 股/份
交易均价 元
截至目前,上述交易主体持有公司股票共______________股。
特此申报。
申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