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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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
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
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
票结束时间。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证券
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接受信息
公司提供的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
投票提案、提案类型、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
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
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即“350298”;
  (二)公司投票简称为“三诺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
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
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
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
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
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
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
该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
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
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
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
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
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
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
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
数为准。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本制
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
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
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
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它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
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其它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
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同时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
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
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
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
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
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
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
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
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
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对于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
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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