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推广行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
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接受投资者、
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
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
(二)保密原则: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
披露、透露或泄露,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三)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
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四)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五)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双
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夸大宣传,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投资者关系部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
员或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的人员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
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
子公司有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开展投资者接待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三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
项公告前暂缓进行投资者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人员出席。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
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
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并签署承诺
书。
第十三条 现场接待机构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
(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
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
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
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
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
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
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接待活动中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应当将特定对象来访、接待过程中形成的承诺书、文
字记录资料、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公司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
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