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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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
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和《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投资者关系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
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按照中国证
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
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
签字确认。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作出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
工作人员等,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
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格式见附件1),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
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指引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本
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
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见附件2),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
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
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
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
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
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在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
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及时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
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
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者投资者关系部相关人员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或者投资者关系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登记、备案程序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或者已披露重大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下属各部门、
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外
部单位)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投资者关系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员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投资者关系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涉及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投资者关系部应当及时督促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投资者关系部汇总整理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如有)后应及时提供董事会秘书审核,经审核无误后,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制度的规定向湖南证监局、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的流转,并将知情人严
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部门、子公司内部流转时,须经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
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至相关人员。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部门、子公司之间流转的,须经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
责人及获取内幕信息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至相关人员。
  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部报告并按要求登记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或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通过任
何方式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无合理理由的,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进行内幕信息内部流转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履行审批、报告、登记、备案等程序,做好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
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时,应提前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备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
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
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和报送湖南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涉嫌犯罪的,公司有权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人员以及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
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解除劳动关系、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内幕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
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以及因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法定职责等原因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内幕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
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
重大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
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表
公司简称:三诺生物 公司代码:300298
内幕信息事项1: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   职务或关   知悉时间
             股东代码(自然                            知悉地点   知悉内容   所处阶段   信息方式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名称)                   证券账户     系2     3
              人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知悉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2: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三诺生物 公司代码:300298
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重大进展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决策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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