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
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员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的义务,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情形或者事件时,应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间
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重大
隐瞒、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
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并作出决议;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类资产);
资产);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的;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七)其它重大事项: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账准备;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有关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九)重大变更事项:
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意见;
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较大变化;
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依法限制表决权;
本条所列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或者拟发生时,或者已披
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并按要求向投资者关系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
息披露工作;
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
报送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涉及信息披露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编制公告报告;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尽快将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
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八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本部门(公
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
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
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
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六)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在 2 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投
资者关系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重要事项的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或者各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
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
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并保证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
披露,并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下属子公司
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和责任人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
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报送信息及相关材料,应经报告义务人
或报告责任人确认。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
警告、罚款直至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因
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
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