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诺生物传
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
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
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
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
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
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
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
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
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
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
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
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
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
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
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
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
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
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
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
安排。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对财务部的风险评估报告(如有)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投资者关系
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
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
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委员
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
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
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
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