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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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活动,有效
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
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
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
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
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的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
金。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
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
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未达到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最低审批权限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拟定年度
委托理财计划规划;负责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负责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
负责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每年度结束后第一个季度适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上一年度资金理财情况,并根
据公司资金规模、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司委托理财的总额
度,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
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及财务
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是否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投资品种等进行审核和
风险性评估,拟定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并提交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必
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三)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财务部负责人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并由财务部负责人及时向总经
理和董事会汇报。
  (四)负责投资事后管理,保障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应及
时回收本金及利息,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
议等业务资料归档保存。
  (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审计与监督,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每
半年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
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总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
财活动。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审批后,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其财务部实
施,向总公司总经理及财务部负责人报告,对总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部负责人。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
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
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
相关等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
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
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
账外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审计与监督,定期对委托理财项目进
行检查,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
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财务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或者较大风险因素时,还应当及时上报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并对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
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
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要求董事会查明原因,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
情况或者较大风险因素,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活动,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委托理财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有权对公司
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
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者由于工作
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
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
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委托理财具
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
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
相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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