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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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 天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前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者通讯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
慎地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发表的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出现意见分歧无
法达成一致时,公司应当就各独立董事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
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障全体参会独立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投资者关系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
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
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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