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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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吉
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吉视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特决定设立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
专门机构,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
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
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
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
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
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由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
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
限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并按照
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
的议案。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
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
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
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
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
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
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
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
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
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
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形式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
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
选的,均视为弃权。
  如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
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证券投资部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经会议
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
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
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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