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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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吉视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
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确保对董事、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
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并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
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
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主任委
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
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
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
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
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
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
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
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等;
  (三)监督、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
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须向本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本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
  (三)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
限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并按照
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
整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
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
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
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
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
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
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
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
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
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
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
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
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
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形式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
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
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如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
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证券投资部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经会议
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
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
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
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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