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
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的一种投
票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一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法律规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
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均按累积投票制选举。
第十二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拥有的
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
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按其投票意
愿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
应选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六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
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七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
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
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
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八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积投票的,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
决权总数。
第十九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当选规则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
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
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
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
该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
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