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股份: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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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 O 二五年十二月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公司总经
      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
         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
         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
         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
      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五条   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本章中有关总经理的任职条件
      适用于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任期内总经理可以提出辞
      职。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解聘生效,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 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
         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财、借款等事项,
         由总经理拟定方案,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按权限批准后,由总
         经理组织实施并定期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报告实施进展情
          况;
       (十)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利
       益,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授权事项,完
       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变更股东会和
       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重视公司内部的计划及核算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
       和规范的核算制度,主持制定内部控制方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连续和定期地组织考核评价,强化成本核算工作,以提高公司的市
       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3年,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接受
       总经理的领导,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 根据总经理分工,主管相应部门和工作;
       (二)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审批主管业务的开展,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三)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 总经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五) 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及相关部门,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 拟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 编制、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重要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可
          靠;
       (四) 拟定公司财务方案,为重大事项提供财务决策信息;
       (五) 对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进行监督;
       (六) 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确保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七) 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如因会议需要,公司董事会成员也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召集和主持,按程序进行。
       总经理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 传达董事会、股东会有关指示和会议精神;
       (二) 通报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研究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发展
            方面的有关问题;
       (三) 听取部门工作汇报,沟通有关情况;
       (四) 协调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工作关系;
       (五) 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六) 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每两周召开一次总经理会议,如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
       开。
第十九条   总经理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之前至少一日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
       参会人员。会议通知由办公室拟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发送。
第二十条   总经理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和参会人员;
       (二) 会议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会议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
       总经理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指定专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泄露
     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会议决定涉及任何出席会议的人员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
     该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总经理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或不发表意见。
     总经理会议记录应注明该出席会议人员回避或不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会议参加人员应对总经理会议决定承担责任。总经理会议决
     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
     权要求参与决定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发言中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属于公司内部决策性文件。经总经
     理会议确定的事项、做出的部署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部署的工
     作必须贯彻到各部门(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综合管理部对会议
     决定负有督查责任。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 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 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报告工作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董事会要求以书面
     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总经理应在接到董事会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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