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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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
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对责任人所采
取的责任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
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职权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
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6 年修
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二) 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合理解释;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六) 违反《公司章程》、《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
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导致
公司刊登“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的。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为: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错进行了更正,
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为: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 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 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 重大事项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 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披露,对
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包括: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九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
存在重大差异的标准为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第三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发现重大差错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差错的类别牵头协调
对应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时,应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获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后,
应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 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各
项因素进行具体确定。
  (二) 适用于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三) 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 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的;
  (三) 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 以其他方式拒不配合信息披露差错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的;
  (五)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七)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季报、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情形,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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