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苏: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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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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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风险与
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蓝星安迪苏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及评价活动。通过内部审计监督职责,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此外,通过其职责和使命,内部审计也致力于维
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价值。
  内部审计其目的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以防范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的风险,保证公司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降
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管控流程:
   (一)遵守所在国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内
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
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和及时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风险
及合规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审计、风险及合规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
内部审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内部审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财务报告事项有牵涉或相关的人员
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各部门须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
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
算,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公正地进行。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应按照内部
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内部审计部门,以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信息。审计人
员对于接触到的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制度的要求承担严格保密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 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及时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十三条 监督并评估内控体系的有效性,从而完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反
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风险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举措,并在内部审计过
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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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第十六条 对针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各责任部门就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缺
陷或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措施与整改时限,内部审计部门
应进行跟进审查,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在内部控制体系中发现重大缺
陷、重要风险及相关重要问题或薄弱环节,应立即直接向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
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八条 第一款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由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经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
审议批准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和建议,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风险与合规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潜在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有;
   (七)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第二款 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获取独立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的审计报告,并在制定内部审计计划时充分考虑该报告
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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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各类审计结果,总结、撰写
针对某项审计的专题报告、反映共性问题的审计综合性分析报告等材料,提交公
司管理层、抄送职能部门或相关下属子公司。同时,根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不
定期发布审计简报,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结果警示借鉴、经验共享的积极作用,促
进各部门、各企业提升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公司及所有相关下属子公司应根据审计组开展审计项目过程中提出
的问题和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内部审计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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