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苏: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2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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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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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
        范性文件以及《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及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超过半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
        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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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
        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 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
        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
        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任何
        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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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经薪酬委员会审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考核方案,汇总绩效评价结果,并向薪酬委员会汇报;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或互相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
        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
      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
        可豁免会议召开通知的时限。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九条 薪酬及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会成员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一名委员会成员每次仅能委托一名委员
      会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表决权。当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参加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时,须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书。
第二十条 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作未参
        加会议。
第 二 十一 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当会议议题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或其亲属或其他由委员会委员
        或其亲属控制的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委员会成员应尽
        快向委员会披露该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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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上述第二十二条的情况发生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明确说明与
      解释相关情况,并回避表决。但是,若委员会的其他成员通过讨
        论并同意,该利害关系不会对表决事项产生重大影响的,该有利
        害关系的委员(利益相关者)可以参与表决。如果董事会认为,
        利益相关者不宜参与表决的,该提案的表决结果可被撤销。董事
        会可以要求非利益相关的其他委员会成员对提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四条 如本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致使出席会议的成员人数
      无法达到法定人数的,全体委员会成员(包括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须就提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并由董事会审核该提案内容。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的临时会议,无法实时完成
      会议记录的,工作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整理一份会议纪要并送各
        委员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
        年。
第二十九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执行,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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