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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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96号
致: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会。
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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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5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上
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航城大道175号南航明珠花园1栋19号欧陆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0,203,37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39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992,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6903%。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9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993,09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9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4,196,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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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4,188,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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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5,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7%;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7%;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6%。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4,188,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4,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1%;反对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7%;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2%。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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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常 宝
杨小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