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8 证券简称:维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5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 36,197,0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27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5,630,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7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4 人,代表股份 566,5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2 人,代表股份 374,0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4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7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333,5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06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130,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0%;
反对 55,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1%;弃权 1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2919%;反对 55,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7142%;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39%。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123,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4%;
反对 62,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7%;弃权 1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0.3939%;反对 62,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6121%;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39%。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123,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4%;
反对 62,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7%;弃权 11,56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0.2977%;反对 62,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6121%;弃权 11,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125,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9%;
反对 60,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2%;弃权 1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0.8323%;反对 60,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1737%;弃权 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39%。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115,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3%;
反对 64,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2%;弃权 17,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2,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8.1591%;反对 64,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2430%;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78%。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125,3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9%;
反对 60,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弃权 11,56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0.8323%;反对 60,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0775%;弃权 11,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12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0%;
反对 63,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1%;弃权 11,56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9,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9662%;反对 63,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9436%;弃权 11,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12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0%;
反对 63,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1%;弃权 11,56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9,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9662%;反对 63,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9436%;弃权 11,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赵丹妮律师、陈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