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 公告编号:2025-080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91,574,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721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君
嘉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60,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0%;
反对 283,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6%;弃权
份总数的 0.03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8,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0489%;弃权 30,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9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60,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0%;
反对 283,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6%;弃权
份总数的 0.03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8,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0489%;弃权 30,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9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40,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9%;
反对 303,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7%;弃权
份总数的 0.03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8,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9073%;弃权 30,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9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156,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31%;
反对 297,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6%;弃权
份总数的 0.13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4,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6311%;弃权 121,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9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60,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0%;
反对 283,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6%;弃权
份总数的 0.03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8,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0489%;弃权 30,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9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260,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0%;
反对 283,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6%;弃权
份总数的 0.03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8,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0489%;弃权 30,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9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郑莛钉律师和张艳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见证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