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现行
有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陈晓玲、王颖
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大晟文化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大晟时代文化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
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
一街 28-1 邮政综合楼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副董事长谢建龙】主持,会议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
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公司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
人,均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大晟文化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
为【97,067,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42】%,
占公司总股份的【17.3500】%。
(二)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118】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7,379,9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58】%,占公司总股份的
【1.3191】%。
(三)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合计【119】人,持有及代表股
份总数为【7,380,0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6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1】人,持有及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8】人,代表股份【7,379,996】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1.3191】%。
(四)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部分公司
股东及股东代表也现场参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五)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召集人的 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以下议案:
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不涉及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优先股。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
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同 意 【103,350,133】 股 ,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 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497】%;反对票【83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010】%;弃权票【26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49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83,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357】%;反对票【836,6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59】%;弃权票【2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8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