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5 证券简称:浙江震元 公告编号:2025-045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5 日 15:00 开始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5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公司 331 会议室(绍兴市延安东路 558 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明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3 人,代表股
份 91,514,5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89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83,390,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 份 的 24.9581%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87 人 , 代 表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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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86,308,4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12%;
反对 5,18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10%;弃权
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37,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714%;反对 5,180,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154%;弃权 25,5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2%。
同意 86,308,4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12%;
反对 5,18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10%;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37,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714%;反对 5,180,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154%;弃权 25,5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2%。
同意 86,301,7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039%;
反对 5,18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66%;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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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30,8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892%;反对 5,185,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793%;弃权 27,0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5%。
同意 86,301,2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033%;
反对 5,18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72%;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30,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831%;反对 5,186,3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854%;弃权 27,0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5%。
同意 86,296,0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976%;
反对 5,19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2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5,1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192%;反对 5,191,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493%;弃权 27,0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5%。
同意 86,303,2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055%;
反对 5,15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82%;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32,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076%;反对 5,159,8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600%;弃权 51,50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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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朱彦颖、沈高妍两名律师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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