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十
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公司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中被选举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职
工代表董事。因此,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
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
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21 名调整为 118 名,激励对象姚孛孛的职务变更,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数量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以上调整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运营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 118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118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授
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以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60
万股。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