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9: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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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
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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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
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
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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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有条件的情况
下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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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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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
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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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
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
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
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
券部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公司
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包
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
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组织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或其他人员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提前规划参观路线,应至少两名接待人员陪同来访人员参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司应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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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文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第三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
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作出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
                 承 诺 书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
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
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告知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
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或研究机构)行为。(此条
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 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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