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9: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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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
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
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
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注: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
证。
     第八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应遵照《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
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
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
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
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九条 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
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
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
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十条 第九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
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
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
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下同);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
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色加粗字显示。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
表没有影响,可以免于按本制度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内部审计部形成
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
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
做出专门决议。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售资产等交易;
     第十四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
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
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
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五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
告。
     第十七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
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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