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
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
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
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
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
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
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
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
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
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
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
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决票数。
何股东、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
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
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
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
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
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
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实
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