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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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并参照《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
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的披露应当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
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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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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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
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并由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
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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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的交易;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
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本办法所述的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但不属于股东会
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四)未达到上述(一)(二)(三)项规定权限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
理决定。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有关股
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四)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
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二)项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
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
金额,适用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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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
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
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
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如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独立董事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
定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由公司承担聘请所需的费用。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
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由公司承担聘请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
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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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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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
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
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
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
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
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
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
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
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
易结果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
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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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旅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
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
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
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
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
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
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
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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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该交易的情况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六)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七)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八)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
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
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
方向;
(九)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十)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现金、
股权、资产置换等), 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
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
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会或者有权机关批准的,
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十一)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
和必要性,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
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十二)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十三)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四)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五)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明;
(十六)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意见;
(十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十九)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二十)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二十一)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
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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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
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
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本章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
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
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
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
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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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
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
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
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
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
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
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总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
第三十四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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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
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
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
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
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
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
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
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
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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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
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
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
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由公司承担聘请所需的费用。
第九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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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评估情况。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减值较大的,
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
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的合理性和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发表明
确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被提供担保和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与同
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
第五十三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
订,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