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广网络: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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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
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
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或公司的参股公司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相应的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
公司的参股公司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
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
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公
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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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或“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
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在结合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银行信贷资
金安排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
下简称“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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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银行履行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
为:
     (一)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该计划书由公司负责募投
项目的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和公司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相关内容编制。
     第十七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进行申请、分级审批。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参照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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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第二十一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募集资金效益,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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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
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
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
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
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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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
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
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
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
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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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
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司董事会应
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
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
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
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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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公司章程》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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