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
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1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
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会召开日截止计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
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
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在任职期
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
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如果在董事会未正式批
准前离职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经理机构成员辞职的审
查,应于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经理机构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
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关事项,超出授权权限须报
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在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等在内的
经济合同;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副总经理职权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总
经理做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根
据职责分工管理相应部门,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全面掌握公司信息,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
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可以向
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五条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相关业务的开展,
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
经理解聘或聘任其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
工。
第三节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1名,由总经
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对董事会
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
的财务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
费用预算计划;
(三)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
实施;
(四)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月度、季度、中期、年
度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
露的财务数据负责;
(五)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
用及收支平衡;
(六)向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提出改善生产经营的建议;
(七)拟定公司财务方案,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
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八)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九)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确保经营所需的金
融支持,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并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配合公
司作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十)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协助各副总经理做好其他工
作,完成总经理交办的临时任务;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九条 总经理的日常工作形式为总经理办公会,会
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由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监)参加,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还
可邀请其他适当人员参加。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副总经理代其
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
及管理工作,检查、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
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
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决策以下事项时,应召开总经理办
公会: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制定实施董事会有关决议
的具体办法,并向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过程及结果;
(二)决定公司各业务部门规章制度;
(三)决定公司各部门、各投资企业的年度工作目标责
任书;
(四)分析公司经济形势,向董事会报告重要情况;
(五)决定公司除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以外的重大交
易、金融投资、债券发行、债券性融资、资产减值、政府补
助、仲裁及诉讼等事项;
(六)决定公司及所属企业分公司、办事处的设立、调
整、解散等事项;
(七)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
现的其他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流程:
(一)制订议题。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定的事项,
应至少于开会前2天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请会议主
持人审定,列入会议议题。
(二)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日期、
地点、与会人员、会议议题。会议出席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
出席的,应至少于开会前一天向总经理请假。
(三)讨论决策。各部室及各下属企业就提交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的议题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与会人员充分讨论,
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分歧时,以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
总经理的意见为准。
(四)形成会议纪要。办公室负责做好总经理办公会的
记录工作。对于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重要决定,应以会议纪
要的形式作出,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日期、地
点、与会人员、会议议题及会议主要内容。会议纪要由办公
室负责记录整理,经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签署后,
由经理机构负责实施。会议记录、纪要妥善保管、存档。
(五)制作会议记录。总经理办公会由办公室主任或指
定人员担任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
间、地点、开会事由及会议具体内容,与会人员均应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为10
年。
(六)参加会议人员严格按照《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
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
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董
事长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总经理应当保证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
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在接到通知的5
日内应按董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经理机构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经理机构应当努力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成绩显著,
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给予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物质奖
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红股
奖励、其他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于经公司考核不能胜任其职守的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方法包括:限
期改正;扣减报酬;降低薪水;下调职务;解聘。
第三十条对于玩忽职守、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除可给予上条处罚之外,还有权要求其
赔偿损失。当相关损失发生时,公司有权从行为人应从公司
获得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以弥补公司的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有关
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