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或满足公司生
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房产、建筑物、
设备以及基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信息化建
设及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
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一般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余均为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入流动资金、建设期利息、
建设施工等投资金额的总额。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培育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适应,充分体现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增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
公司及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固定资产
投资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报批、备
案以及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规模估算进行审核,
对投资效益进行复核并评价。
第九条 公司法务风控审计部主要负责了解并识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法
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并对项目实施程序、项目取得方式、项目参与主
体、公司参与方式等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组织开展公司及子公司重大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部门和子公司责任
和组织实施;
合提供公司组织后评价工作所需基础资料;组织开展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
评价工作。
第三章 投资项目审批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规定履行前置程序;
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及20,000万元以上的单个非主业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技术经济指标、融资方案、风险防控、实施进度及关键时间节点,以上控制性
指标作为项目目标管理和后续评价的主要依据;
关论证纪要;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及子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牵头,法务部、审计部、财务部、投资部等部门对项目出具审查意见,必要
时聘请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预审查并出具初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
要包括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投资收益、风险控制、融
资方案等。
第十四条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审查完成后如需报批,则由责任部门、
子公司按照预审意见开展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置手续政府报批工作,完成前
置手续报批工作后,正式上报公司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董事会办公室根
据预审意见结合前置手续报批情况报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正
式出具核准意见,由责任部门、子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审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办公
室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备案,由责任部门、子公司组织
实施。
第十六条 各审批主体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或拆项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已核准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做变更
和调整。确需变更和调整的,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核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终(中)止的,按照本办法实施投资的审批和决策权限
执行。
第十九条 属于续建或跨年度的投资项目,其项目投资立项无需重复报批,
但应将结转的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资金预算。
第四章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已批准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子公司应制定
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有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实时跟踪、分析、总结项目进展情况,及
时发现问题,研究落实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责任部门、子公司应于每月月底前定期向董事会
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固定资产报表应包括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及
其它需要报告公司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责任部门、子公司应积极争取政府有关投资项
目的财政奖励和税收减免政策等,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进展信息,
必要时公司将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
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相应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等
相关手续,并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后期管理。
第五章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责任部门、子公司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责任部门、子公司应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工投产后6至18个
月内自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通过
项目后评价,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
总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
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并开展后评价,并将责任部门、子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结果纳
入其负责人业绩考核。对没有达到项目预期效果的进行追责,对于项目实施效
果好、超过预期的要给予奖励。
第六章 投资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要注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以及后评
估全过程形成的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收集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核销后,留底保
管。凡分期或分子项交工的项目,应在每期或每个子项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收
存项目档案。具体管理办法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实施。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体系,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考核,确保项目投资、进度、效益效果等
按计划目标实现。
第三十二条 对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有重大管理创新、技术创
新,对公司战略经营目标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管理制度,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
应当给予主管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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