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如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证券部具体执行
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
诉讼;
诉讼、仲裁;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
上述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其他重大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
比照适用本条(四)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在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
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报告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
长报告。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报告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
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要求补充资料的,报告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有关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
(一)该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该重大事件相关各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的决议;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四)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该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
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根据重大信息的披露与审议要求,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信息报告义
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还
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所属
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
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三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
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
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
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
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
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