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8: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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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
主体;
  (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及为前
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
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节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三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及收购报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并应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文件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为: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并提请审计委
员会、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
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前述人员在知悉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所述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形或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或告知其相关事项,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的问询后,应当立即就相关
事项与公司有关部门联系,如相关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提供与应披露的信息相关的资料,
经严格履行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证券部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
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应
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
训。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需了
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
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投资运营部等应当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及该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该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
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
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由证券部分类存档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人员负
责记录,存档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
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
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同时还应当提
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
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与前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时,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预颁布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
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
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
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
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回复
中国证监会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将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
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应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并视情形追究相关法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定义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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